2005 年所得税(新加坡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年颁布公式附表第 S 780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05 年 5 月 19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 r 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以色列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以色列国政府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 避免双重征税以色列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收入,已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所得税(新加坡 - 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S 780/2005pdf预览版所得税(新加坡 - 以色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S 780/200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