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7(C)、204(A) 和 290 条的收入条例,以妥协解决取代收入条例 NOS 的内部收入税责任。 6-2000 和 7-2001.[BIR 法规编号。 30-20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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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 28(A)(3)(A)、28(A)(1) 和 118 条对菲律宾总帐单、国际航空承运人的其他收入和普通承运人的税收征收所得税的收入条例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以及根据同一法典第 34 节产生的旅行费用和运费的申报扣除方式。[收入条例第 34 号15-2002,2002 年 5 月 30 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7(C)、204(A) 和 290 条关于内部收入税收责任的妥协解决[BIR 条例第 20 号6-2000]修改《收入条例》第 1 号的效力条款4-97,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模式以及根据此要求登记的纳税人[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7-97]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规定通过认可银行及其子公司支付内部收入税的可接受方式以及根据该规定要求纳税人登记的收入条例[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4-97]收入条例修订第 16 和 23 条收入条例。 5-87[BIR 收入条例 NO. 3-88]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该规定管理国家内部收入税、民事处罚和利息的评估规则,以及通过支付建议的妥协罚金对纳税人违反该法典的刑事犯罪进行司法外和解[B]条例编号12-99]修改收入条例的相关规定。 11-2006 和 4-2010 关于税务从业者/代理人的认可作为其在内部收入局之前的执业和代表的先决条件[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14-2010]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7 (C)、204 (A) 和 290 条的收入条例,以妥协解决内部收入税责任,取代收入条例 NOS。 7-2001 和 30-2002[BIR 收入条例 NO. 8-2004]内部收入局 (BIR) 特别基金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84 条设立和授权[BIR 条例第 20 号。 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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