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条例修订第 16 和 23 条收入条例。 5-87[BIR 收入条例 NO. 3-8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4月07日
(纳尔)卷。 1 NO.3 / 1990 年 7 月 - 90 月 [ 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1988 年 4 月 7 日 3-88 号 ] 收入条例修订第 16 和 23 条收入条例5-87 部分 1. 范围。 — 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4 条第 245 条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以修正第 5-87 号税收条例的第 16 和 23 条。第 2 节。特此修订第 5-87 条收入条例第 16 节,内容如下:“第 16 节。进项税的退税或税收抵免。-a. 商品和服务的零税率销售。-仅增值税注册在证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未对销项税征收此类税款的情况下,可以向个人授予税收抵免或退还与零税率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相对应的增值税本条例第 8 条规定。“出口销售,应在出口之日起两年内向国税局提出申请。对于其他零税率销售,应在交易发生的季度结束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b. 资本货物。——只有增值税注册人才能获得对资本货物支付的进项税的税收抵免或退税,前提是此类进项税尚未用于抵扣销项税。如果申请人是-持续经营,只有在增值税登记人缴纳进项税的纳税季度结束后的连续两个季度届满后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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