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3-95[BIR 条例编号。 5-95]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09月29日
(纳尔)卷。 6号4 / 10 月 - 1995 年 12 月 [ BIR 法规编号。 1995 年 9 月 29 日 5-95 号] 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3-95 部分 1. 范围和目标 - 根据经第 771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国家国际税收法》 (NIRC) 第 4 部分的第 245 部分的规定,特此颁布本条例以修订和澄清实施上述法案的第 3-95 号税收条例的某些规定。第 2 节。第 3-95 号税收条例第 5 节的 (a) 小节特此修改如下: “(a) 关于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的销售——按税率征税1. 自 1994 年 5 月 28 日起的一 (1) 年期间,1% 的三八分之一(1% 的 3/8);和 2. 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1% 的 1/2)此后,应对通过菲律宾证券交易所设施出售、易货、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股票的总售价或货币总价值征收。”第 3 节。特此修改第 3-95 号税收条例第 9 节的 (a) 和 (b) 小节,内容如下。 "(a) 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的销售税 - 进行销售的股票经纪人有义务在发出销售确认书后向卖方收取税款,并出具相应的正式收据并在收款之日起五 (5) 个银行工作日内将其汇给菲律宾证券交易所所在的税务区官员 (RDO),并在每周一提交给当地证券交易所的秘书,他是会员,一份真实完整的申报表,其中应包含一份声明,即他在伪证罪的处罚下作出的,在前一周通过他进行的所有交易以及他收取并上缴的税款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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