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经第 6-85 号收入条例修订12-94,否则称为扩大的预扣税条例[BIR 条例编号。 16-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09月05日
(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BIR 法规编号。 1994 年 9 月 5 日,16-94 号] 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经第 6-85 号收入条例修订12-94,其他被称为扩大的预扣税条例 根据第 245 条的规定,与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50(b) 条有关,这些条例修订第 1(m) 条收入条例. 经第 12-94 号税收条例修订的 6-85,特此颁布。第 1 节。经第 12-94 号税收条例修订的第 6-85 号税收条例第 1(m)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m) 信用卡公司支付的某些收入 -菲律宾任何信用卡公司支付给任何商业实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的总金额,代表上述商业实体向持卡人销售商品/服务 – 百分之五十 (50%) (1%)。”第 2 节。有效性——本条例自 199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通过:1994 年 9 月 5 日(新加坡元) ROBERTO F. DE OCAMPO 财政部长建议批准:(新加坡元)LIWAYWAY VINZONS-CHATO 专员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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