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进一步的收入条例 No. 7-95,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6-97[BIR 法规编号。 13-97]
(纳尔)卷。 9 第 1 号/ 1998 年 1 月 - 3 月 [ BIR 法规第 1 号1997 年 11 月 18 日 13-97 号] 修订进一步的收入条例7-95,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6-97 根据第 245 条的规定,关于 Sec。 4、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NIRC),特此颁布本条例,以进一步实施第 2 条。该法典第四篇第 110 条,并进一步修改 Rev. Regs。第 7-95 号,最后由 Rev. Regs 修订。第 6-97 号,执行第 7716 号共和国法案,经第 8241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第 1 节。第 4.110 节修订规则。经修正的第 7-95 号,特此修正,增加一个新的段落,内容如下:“SEC. 4.110-4. 将所有需缴纳增值税 (VAT) 的商品和服务的购买者的姓名提交给应包含在销售汇总清单中以及将包含在采购汇总清单中的卖方/供应商的名称。——所有应缴纳增值税 (VAT) 的人员,例如制造商和批发商等,均应提交给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或之前,对其有管辖权的税务区办公室,所有需缴纳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家和卖家/供应商的每个姓名都将包含在销售和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季度汇总清单。但是,超市和百货商店的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零售商、酒店、餐馆、贷款投资者、预需公司、非人寿保险公司和公共承运人应提交只是他们购买目标商品和服务的人的姓名,这些商品和服务将包含在季度采购汇总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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