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7-2003 和第 17 号收入条例。 8-98,经修订,规定对非居民外国人归类为资本资产的不动产的销售、交换或其他处置征收最终预扣税,提高某些收入支付的预扣税税率,包括某些收入对拒绝对其收入/收款预扣税款以及其他目的的收款人实施的付款、制裁[BIR 收入条例30-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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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以及其他目的[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 28-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06-2008 有权规定关于出售、易货、交换或其他处置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股份的税收规则的合并条例[BIR 收入条例6-2013]修改收入条例 (RR) NO. 的规定2-98,由 RR NO. 进一步修正。 10-2008,特别是关于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入支付人名单[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1-2014]收入条例实施指南8-90,经第 8 号收入条例修订。 2-91,关于从机动车辆的销售、交换或转让中预扣所得税[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35-91]根据第 4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调整汽车消费税税率的收入条例10963,也称为“加速和包容性税制改革(火车)法”修改为目的的收入条例第25-2003[收入条例NO. 5-2018]根据经 RR 17-2003 修订、经 RR 30-2003 和 1-2004 进一步修订的收入条例 2-98 第 2.57.2(S) 条,暂停对向农产品供应商支付的收入征收预扣税[ BIR 收入条例编号3-2004]修改《收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6-82,最后修订,由第 2 号收入条例。 1-92 关于增加的基本个人和额外豁免的适用性/有效性,允许个人纳税人根据《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9 (1) 节的所得税目的,经共和国法案第 10 号修订。 7167,并规定了 1991 年补偿收入超额预扣税的抵免/退税指南[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3-92]根据共和国第 4 号法案的规定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经修订的收入条例。 9224,一项使汽车消费税合理化的法案,为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和其他目的而修订 [BIR 收入条例 No. 25-2003]修改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根据第1-98 经修正,特此修正收入条例第 1-98 号的相关规定。 8-98[BIR 收入条例 NO. 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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