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以及其他目的[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 28-200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3年10月15日
(纳尔)卷。 15 号1-2 / 2004 年 1 月 -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28-2003, 2003 年 10 月 15 日 ] 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和其他目的 第 1 节. 范围 - 根据第 244 节的规定,与税法第 114(c) 节有关,特此颁布本条例以进一步修改第 2-98 和 4 号税收条例的部分内容- 2002 年,就财政部支付的某些收入支付签发增值税源泉扣缴证明书的附加程序作出了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预扣可抵扣的增值税。 - 秒。特此将第 2-98 号税收条例的 4.114(D) 进一步修改为:“第 4.114(D) 节。增值税源泉预扣证明。- 每个政府代理人,无论是大型还是非大纳税人,应向每个已扣除和预扣增值税(VAT)的商品和服务卖方提供源泉扣缴抵税证明(BIR 表格第 2307 号),一式四份,前三份副本应不迟于下个月的 10 日提供给卖方/收款人。本规则所述规则也适用于私人付款人/控制付款的人,无论是大型纳税人还是非大型纳税人,用于: ) 非居民拥有的财产或产权的租赁或使用; b) 就应付给非居民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向当地保险公司(无论是大型还是非大型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 c ) 在飞利浦提供的服务非居民的松树;但在这种情况下要出具的证明或声明是源泉最终预扣税证明(BIR 表格 No....
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 2-98 经修订,关于签发源头扣缴增值税证明书,从而修订收入条例第 2-98 号。 4-2002;以及其他目的[BIR 收入条例第 1 号。 28-2003]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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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经第 16-2005 号收入条例修订4-2007 年,也称为 2005 年综合增值税条例,经修订[BIR 收入条例第 4 号。 10-2011]修改《收入条例》的有关规定。 02-98,最后由收入条例修订。 30-2003 和收入条例第 30-2003 号17-2003[BIR 收入条例 NO. 14-2013]进一步延长税务代理人认证的截止日期,为此目的修改第 2 号收入条例。 15-99,经收入条例修订。 3-2000 年和 12-2000 年[BIR 收入条例 NO. 1-2001]澄清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3-2002 经《收入条例》修订。 19-2002 修订收入条例 2-98 的第 2.83 节,关于合格纯补偿收入者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替代申报[BIR 备忘录通函编号01-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进一步相关规定。第 7-95 条,经第 7 号收入条例修订。 8-2002[BIR 法规编号。 1-2005]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暂行规定的条例经第 18-99 号收入条例修订12-2003,关于使用正确盖章的未使用的非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的截止日期[BIR 收入条例第 10 号。 27-2003]修改资本利得税、可抵扣预扣税和根据第1-98 经修正,特此修正收入条例第 1-98 号的相关规定。 8-98[BIR 收入条例 NO. 4-2008]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 (RR) 第 2.57.2 条的规定。 2-98,由 RR 号修订。 7-2015[营业执照编号13-2015]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4-97,经第 1 号收入条例修订。 14-99,否则称为《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BIR 条例第 10 号。 04-2003]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部分。 12-99,经第 1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8-13,相对于发布缺陷税评估的正当程序要求[收入条例第 18 号。 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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