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 年 10 月 7 日关于外国飞机对地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注:该协议于 1958 年 2 月 4 日生效。它已提交参议院同意。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310 UNTS, p. 181. 本公约签署国希望确保对遭受外国航空器在地面上造成损害的人员提供充分赔偿,同时以合理的方式限制此类损害的责任范围,以免妨碍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并深信有必要通过一项国际公约,尽可能统一世界各国适用于此类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已指定下列签字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同意如下: 第一章 责任原则 第 1 条 1. 在地面上遭受损害的任何人,仅在证明该损害是由飞行中的飞机或任何人或物造成的情况下,因此,有权获得公约规定的赔偿。然而,如果损害不是引起损害的事件的直接后果,或者如果损害仅是由于航空器按照现行空中交通规则通过空域而造成的,则无权获得赔偿。 2. 为本公约的目的,从为实际起飞而施加动力的那一刻起,到着陆滑跑结束的那一刻,航空器被认为是在飞行中。对于比空气轻的航空器,“飞行中”的表述是指从它脱离地面到再次附着在地面上的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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