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8年06月10日
1958 年 6 月 10 日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71 号,1965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由总统签署,并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它于 1959 年 6 月 7 日生效。参考:本协定也是发表在 III DFA TS No. 2, p. 97 和 330 UNTS,p。 38. 第 I 条 1. 本公约应适用于承认和执行在请求承认和执行此类裁决的国家以外的国家领土内作出的,以及因人与人之间的不同而产生的仲裁裁决,无论是身体上的或合法。它也适用于在寻求承认和执行的国家不被视为国内裁决的仲裁裁决。 2. “仲裁裁决”一词不仅包括为每个案件指定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还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3. 任何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或根据本公约第十条通知延期时,可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它将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和执行仅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状态。它还可以声明,其将仅将公约适用于由法律关系引起的差异,无论是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根据作出这种声明的国家的国内法,这些关系被视为商业关系。第 II 条 1. 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一项书面协议,根据该协议,各方承诺将他们之间就确定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合同关系)所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所有或任何分歧提交仲裁。能够通过仲裁解决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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