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7 月 6 日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与波兰共和国外交部协商合作谅解备忘录 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与外交部波兰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希望加强和深化两国之间现有的友好关系,愿意为双方的合作赋予新的内涵,愿意为和平与和平共同努力在尊重国家主权、权利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指导下,相信建设性对话将有助于增进菲律宾共和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波兰共和国,并将拉近两国的距离,决心增强实用性双边磋商和各领域信息交流。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应努力在双方方便的任何时候举行双边磋商,以评估总体关系,确定发展更密切合作的方式方法,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第 2 条 磋商应每两年在马尼拉和华沙交替进行。磋商也可能在国际会议或会议期间在第三国进行。双方高级官员也应应任何一方要求或必要时举行会晤。第三条 代表团进行政治磋商,由双方高级官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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