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 年 6 月 14 日 关于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 注: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56 年 8 月 13 日交存国际民航组织。该协定生效。 1958 年 5 月 16 日,就菲律宾而言,在同一天。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320 UNTS,第 320 页。 209.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在其第八届会议上于 1954 年 6 月第一天在蒙特利尔召开会议,并认为有必要修改第七天在芝加哥完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 年 12 月,于 1954 年 6 月 14 日批准,根据上述公约第 94 条 (a) 的规定,对上述公约提出下列修正:在公约第 45 条末尾,句号应以逗号代替,并增加以下内容,即:“除临时由大会决定外,此种决定应按票数作出由大会指定。如此指定的票数将不低于缔约国总数的五分之三。 y-2 作为上述拟议修正案在其批准后生效的缔约国数量,并决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议定书,每个国家具有同等真实性,体现了前款所提修改和后款所出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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