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56 条的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1年07月07日
1971 年 7 月 7 日关于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56 条的议定书 注:该议定书于 1974 年 12 月 19 日在菲律宾生效。参考:本议定书也发表在 XI DFA TS No . 1, p. 3.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在其第十八届会议上于 1971 年 7 月 5 日在维也纳举行会议,注意到缔约国的普遍愿望是“扩大空中航行委员会, 考虑到将该机构的成员从 12 名增加到 15 名是适当的,并考虑到有必要为上述目的修改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缔结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1) 根据上述公约第 94 条 (a) 款的规定,批准对上述公约提出的下列修正:“在公约第 56 条中, “十二个成员”应改为“十五个成员””, (2) 根据上述公约第 94 条 (a) 项的规定,指定批准上述修正案的缔约国数量为 80 个(3) 决定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应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起草一份议定书,其中每一种文字应具有同等的真实性,体现上述修正案以及下文出现的事项: a) 议定书应由大会主席及其秘书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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