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 年 9 月 28 日海牙议定书修改统一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37 号,1964 年 2 月 27 日,等待总统批准。它于 1963 年 8 月 1 日生效。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III DFA TS No.4,p. 12 中。 27 和 478 UNTS p。 371. 考虑到需要修订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各国政府同意如下: 第一章 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条的修正a) 第 2 款应删除并由以下内容代替: “2. 为本公约的目的,国际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运输,其中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出发地和目的地,无论是否有运输中断或垃圾,位于两个缔约方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内,如果在该国境内有商定的经停地点另一国领土,即使该国不是缔约方。另一国领土内两点之间的运输不是国际运输为本公约的目的而进行的航行。” b) 第 3 款应删除并由以下内容代替: “3. 为本公约的目的,由多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如果当事方已将其视为一次不可分割的运输,则单一经营,无论是以单一合同还是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并且不会仅仅因为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完全在该国境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同一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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