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 年 9 月 18 日关于统一由非承运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补充公约 注:该公约已获得参议院 S.R.第 38 号,1964 年 2 月 27 日。本公约的签署国注意到《华沙公约》不包含关于由非运输协议缔约方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具体规则,考虑到它是因此拟定适用于这种情况的规则 同意如下: 第 I 在本公约中: a) “华沙公约”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 1955 年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根据 (b) 段所述协议下的运输是由一方管辖还是另一方管辖; b) “缔约承运人”是指作为委托人与旅客或发货人或代表旅客或发货人的人订立受《华沙公约》管辖的运输协议的人; c) “实际承运人”是指除缔约承运人外,根据缔约承运人的授权,履行(b)款所设想的全部或部分运输但与该部分无关的人《华沙公约》所指的继任承运人。在没有向该国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具有这种权力。第二条 如果实际承运人按照第一条第(二)项所指的协议履行受华沙公约管辖的全部或部分运输,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履行,除非另有规定在本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受华沙公约规则的约束,前者适用于协议中设想的整个运输,后者仅适用于他所执行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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