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国际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2年04月11日
1962 年 4 月 11 日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第 70 号,1965 年 5 月 10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由总统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签署。 1. 应丹麦、爱尔兰、荷兰、瑞典、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和北爱尔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作为 1954 年《国际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第{3) 上述公约第 XVI 条,以审议和通过公约修正案。 2. 下列国家政府派驻代表出席会议;比利时 科威特 加拿大 荷兰 丹麦 挪威 芬兰 波兰 法国 瑞典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大爱尔兰联合王国 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美利坚合众国 3. 下列国家的政府,已接受公约但公约尚未涉及come into force, had Observers at the Conference: Iceland Liberia 4. Admiral Alfredo C. Richmo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 elected President of the Conference, and Captain Neuberth Wie (Norway) Vice-President.会议秘书处由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代理秘书长威廉·格雷厄姆先生的指导下提供 5。在德格拉什·德·戈马利男爵(比利时)的主持下成立了全权证书委员会,并报告了关于所代表的缔约国政府代表的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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