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 年 5 月 12 日国际防止石油污染会议 注:菲律宾的接受书于 1963 年 11 月 19 日交存英国政府,该协定于 1958 年 7 月 26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64 年 2 月 19 日。它由总统宣布,Proc。 No. 423, S. 1953. 参考:本协议也发表在 327 UNTS, p. 3. 出席 1954 年 4 月 26 日至 1954 年 5 月 12 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石油污染海洋会议的各国政府,希望通过共同协议采取行动,防止船舶排放的石油污染海洋, 并考虑到缔结一项公约可以最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因此任命了以下签署的全权代表, 他们在传达了他们的全权, 并以适当的形式传达了他们的全部权力, 并同意如下: — 第 I (1)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下列用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应具有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即: “主席团”具有第 XXI 条赋予的含义;与油或油性混合物有关的“排放”是指任何排放或泄漏,无论是如何引起的; “重柴油”是指船用柴油,但按体积计算,经 A.S.T.M. 测试时蒸馏温度不超过 340 摄氏度的馏出物除外。标准方法 D.158/53; “英里”是指 6080 英尺或 1852 米的海里; “油”是指原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油”应作相应解释。...
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国际会议pdf预览版防止石油污染海洋国际会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