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12月09日
1948 年 12 月 9 日防止和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 注:该公约已获得参议院 S.R.第 9 号,1950 年 2 月 28 日。该同意书由参议院 S.R.第 18 号,1950 年 5 月 16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50 年 6 月 23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50 年 7 月 7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于 1951 年 1 月 12 日生效。参考:本公约也在 14 DFA TS, p. 14 中公布。 1 和 78 UNTS,p。 277. 缔约方, 审议了联合国大会在其 1946 年 12 月 11 日第 96(I)号决议中所作的声明,即种族灭绝是国际法上的罪行,违背了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并被文明世界谴责;认识到种族灭绝在历史的各个时期都给人类造成了巨大损失;深信,为了使人类免于这种可憎的祸害,需要国际合作,特此协议如下:是他们承诺预防和惩罚的国际法罪行。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种族灭绝是指意图全部或部分消灭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下列任何行为: (a)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b) 对团体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的; (c) 故意对群体施加生活条件,以使其全部或部分受到物质上的破坏; (d) 采取措施防止群体内生育; (e) 强行将儿童从该群体转移到另一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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