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9月29日
1983 年 9 月 29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公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并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应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一、本公约适用于代表每一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公约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a) 就菲律宾而言: -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简称“菲律宾税”); b) 就巴西而言: - 联邦所得税,不包括超额汇款税和次要活动税; (以下简称“巴西税”) 三、本公约也适用于随后征收的除上述税种之外或代替上述税种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种。缔约国主管当局第 3 条 一般定义 1. 在本公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菲律宾”一词是指菲律宾共和国; b) “巴西”一词是指巴西联邦共和国; c) “国民”一词是指: I - 拥有缔约国国籍或公民身份的所有个人; II - 获得其身份的所有法人、合伙企业和协会d) 术语“缔约国”和“缔约国另一方”是指菲律宾或巴西,视上下文而定; e) 术语“人”包括是个人、公司和任何其他团体; f) “公司”一词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任何在税收方面被视为法人团体的实体; g) “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h) “国际运输”一词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的任何运输,除非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地方之间经营; i) “税收”一词是指巴西税或菲律宾税,视情况而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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