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 2 月 17 日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对所得税征收双重征税的公约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德国政府之间的公约避免双重征税的民主共和国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希望通过避免双重征税公约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关于所得税的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第二条 涵盖的税种 一、本公约适用于代表缔约国一方或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收益税,以及对企业支付的工资和薪金总额征税,均应视为收入税。 3. 本公约适用的现行税种为: a) 在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征收的所得税。 b) 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 公共企业的收入转移 - 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 - 手工业、农业或商业活动税 - 贸易税 - 工资税 - 自由职业者收入税 - 特许权使用费 -资产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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