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3 月 30 日 泰王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 泰王国政府和政府菲律宾共和国,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公约,同意如下: 第一条 个人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一个或两个缔约国。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一、本公约适用于代表每一缔约国对所得征收的税款,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2. 对全部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款,包括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得的税款,以及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收的税款,均应被视为收入税。 3. 公约应适用的现行税种特别是: (a) 在泰国的情况下: (1) 所得税; (二)石油所得税; (以下简称“泰国税”); (b) 就菲律宾而言:根据经修订的菲律宾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二章征收的所得税,以及菲律宾征收的所有其他收入税(以下简称“菲律宾税”) ) 4. 本公约还应适用于在本公约签署之日后征收的任何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收入税,以补充或代替现有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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