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9 月 30 日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关于在收入和资本收益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共和国政府菲律宾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希望就收入和资本收益税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本协议应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第 2 条 涵盖的税种 1. 本协定所涉税种为: (a) 就菲律宾而言,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目前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菲律宾税”) ); (b) 在尼日利亚: (i) 个人所得税; (ii) 公司所得税; (iii) 石油利得税; (iv) 资本利得税(以下简称“尼日利亚税”)。二、本协定也适用于缔约国任何一方在本协定签署之日后征收的补充或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相互通知。第 3 条 一般定义 1. 在本协定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菲律宾”一词是指菲律宾共和国,在地理意义上使用时是指由菲律宾共和国组成的国家领土; (b) “尼日利亚”一词是指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包括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领海以外的任何地区,根据国际法,根据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已经或今后可能被指定关于大陆架,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可以在该区域内行使对海床和底土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 (c) “国民”一词是指: (i) 就菲律宾而言, (aa) 任何拥有菲律宾公民身份的个人; (bb) 根据菲律宾法律创建、组织或注册的任何法人、合伙企业或协会; (ii) 就尼日利亚而言,尼日利亚的任何公民以及任何法人、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根据尼日利亚现行法律获得其身份的实体; (d)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是指“菲律宾或尼日利亚”,视上下文而定; (e) “人”一词包括个人、遗产或其执行人、信托或其受托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任何法人团体或根据各缔约国法律在税收上被视为法人团体的任何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由缔约国一方企业经营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的任何运输,但船舶或飞机仅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地方之间经营的除外; (i) 就菲律宾而言,“主管当局”一词是指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在尼日利亚的情况下,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的逃税协定pdf预览版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收益征税的逃税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