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公告号。 110,1955 年 2 月 3 日] 公布关于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议定书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于 1947 年 5 月 6 日在蒙特利尔召开,并于 5 月 13 日通过1947 年,根据 194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 94 条(a)款的规定,对本议定书所体现的该公约的修正案,编号为该公约“第 93 条之二”;鉴于上述议定书,根据其最后条款,须经任何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批准;鉴于,菲律宾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也是 1954 年 12 月 7 日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签署国;鉴于,菲律宾参议院在 1952 年 5 月 5 日通过的第 81 号决议中,同意菲律宾总统根据菲律宾宪法批准上述议定书;鉴于,菲律宾共和国已正式批准上述议定书,该议定书于 1952 年 11 月 17 日对菲律宾生效;因此,现在,众所周知,我,菲律宾总统拉蒙·马格赛赛,已将上述议定书公之于众,并附上一份经核证无误的副本,以使该议定书的每一条和条款都可以菲律宾共和国及其公民应真诚遵守和履行。我特此声明并盖上菲律宾共和国的印章,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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