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文组织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5月03日
1967 年 5 月 3 日国际水文组织公约 1967 年 5 月 3 日在摩纳哥签署的国际水文组织多边公约;有一般条例和财务条例; 1970 年 9 月 22 日生效,1972 年 9 月 21 日对菲律宾生效。 考虑到国际海道测量局于 1921 年 6 月成立,旨在通过改进海图和文件,使世界各地的航行更容易和更安全,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希望在政府间基础上开展水文学方面的合作;同意如下: 第一条 兹设立一个国际水道测量组织,以下简称该组织,其所在地应在摩纳哥。第二条 本组织应具有咨询性质和纯技术性质。本组织的目标应是: (a) 协调国家水文局的活动; (b) 海图和文件尽可能统一; (c) 采用可靠和有效的方法进行和利用水文测量; {d) 水文学领域的科学发展和描述性海洋学中采用的技术。第三条 本组织的成员是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本组织应包括: — 国际水文会议,以下简称会议; — 国际水文局,以下简称局,由指导委员会管理。第五条 会议的职能是: (a) 就本组织的运作和工作作出一般性指示; (b) 选举指导委员会成员及其主席; (c) 审查主席团提交给它的报告; (d) 就成员国政府或主席团提交的所有技术或行政性质的提案作出决定; (e) 以出席会议的会员国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预算; (f) 以成员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对《总条例》和《财务条例》的修正; (g) 以上款规定的多数票通过任何其他可能被证明是必要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关于主席团主任和工作人员地位的规定。...
国际水文组织公约pdf预览版
国际水文组织公约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