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2月13日
1946 年 2 月 13 日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注:菲律宾是该公约的原始签署国。 1947 年 2 月 18 日,参议院通过 SJL 第 28 号。菲律宾加入书于 1947 年 7 月 30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47 年 10 月 28 日交存联合国。它于 9 月 17 日生效,1946 年和关于菲律宾,1947 年 10 月 28 日。它由总统宣布,Proc。第 180 号,第1955. 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1 UNTS, pt 15。总统公告发表在 51 O.G., p. 3858(1955 年 8 月)。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组织在其每一会员国领土内享有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鉴于《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联合国宪章》规定,本组织应在其每一会员国领土内享有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本组织官员应同样享有独立行使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因此,大会于 1946 年 2 月 13 日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了以下公约,并建议联合国各会员国加入。第一条 法律人格 第一节 联合国应具有法律人格。它应具有以下能力: (a) 订立合同; (b) 取得和处分不动产和动产; (c) 提起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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