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 11 月 30 日《禁止和惩罚国家的国际公约》 注:本公约于 1978 年 2 月 25 日对菲律宾生效。 85. 大会, 回顾 1972 年 11 月 15 日第 2922(XXVII) 号决议,其中重申坚信种族隔离完全否定《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危害人类罪, 认识到迫切需要采取进一步有效措施,制止和惩治种族隔离。铭记迫切需要在联合国的主持下缔结一项关于制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深信《公约》将是消除种族隔离政策和做法的重要一步,各国应尽早签署和批准《公约》,并毫不拖延地执行其规定。还考虑到公约的文本应在全世界广为人知。 1. 通过《制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并开放供签署和批准,其案文附于本决议; 2. 呼吁所有国家尽快签署和批准公约; 3. 要求各国政府和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利用其掌握的所有信息媒体,尽可能广泛地向公众宣传《公约》的案文; 4. 请秘书长确保紧急和广泛传播《公约》,并为此目的出版和分发其文本; 5.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邀请人权委员会履行《公约》第十条规定的职能。附件 制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 本公约的缔约国, 忆及《联合国宪章》的条款,其中所有会员国承诺与本组织合作采取联合和单独的行动实现对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考虑到《世界人权宣言》,其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人人有权享有《宣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或国籍等任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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