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 3 月 6 日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88 号,1957 年 2 月 22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4 年 10 月 2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4 年 11 月 9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于 1958 年 3 月 17 日生效,关于菲律宾,1964 年 11 月 9 日。这是由总统 Froc 宣布的。第 363 号,第1965. 参考:该公约也发表在 289 UMTS, p. 48. 《公约》总统宣言发表于 61 O.G., p. 1802年(1965年3月) 本公约缔约国特此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第一部分 本组织的宗旨 第 1 条 本组织的宗旨是: (a) 为各国政府在与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各类技术问题有关的政府监管和实践领域开展合作提供机制,和鼓励在海上安全和航行效率方面普遍采用最高可行标准; (b) 鼓励政府取消影响国际贸易航运的歧视性行动和不必要的限制,以促进航运服务不受歧视地为世界商业提供;一国政府为发展其国家航运和为安全目的而给予的援助和鼓励本身并不构成歧视,只要这种援助和鼓励不是基于旨在限制所有船旗国参与的航运自由的措施在国际贸易中; (c) 规定本组织根据第 II 部分审议有关航运企业的不公平限制性做法的事项; (d) 规定本组织审议联合国任何机关或专门机构可能提交给本组织的任何有关航运的事项; (e) 规定各国政府之间就本组织正在审议的事项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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