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 年 12 月 15 日国际难民组织章程 注:菲律宾是该宪法的原始签署国。宪法于 1948 年 8 月 20 日生效。参考:本宪法也在 18 UNTS, p. 3. 前言 接受本宪法的政府承认: 真正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构成了一个在范围和性质上具有国际性的紧迫问题;关于流离失所者,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尽一切可能鼓励和帮助他们早日返回原籍国;在本宪法规定的条件下,真正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应得到国际行动的帮助,要么返回其国籍国或以前的惯常居住国,要么在其他地方寻找新的家园;或者在西班牙共和党人的情况下,暂时建立自己的地位,以便在目前的长枪党政权被民主政权取代时能够返回西班牙;只有在宪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考虑重新安置和重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真正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有效完成遣返或安置和重建工作之前,其权利和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应得到照顾和帮助,并应尽可能将其安置在从事有用的工作,以避免继续无所事事的邪恶和反社会后果;并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向德国和日本收取因这些国家从其占领国流离失所的人的遣返费用: 已同意: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上述目的,特此建立建立一个称为国际难民组织的非常设组织,一个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专门机构,因此接受了以下条款: 第 1 条 任务 本组织的任务应扩大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根据附件 I 中规定的原则、定义和条件的人员,该附件 I 附加并成为本宪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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