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航空器上犯下的罪行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9月14日
1963 年 9 月 14 日关于在飞机上犯下的罪行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注意: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 1965 年 5 月 20 日第 76 号,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5 年 11 月 20 日交存于国际民航组织。本公约缔约国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公约的范围 第 1 条 1. 本公约适用于: a) 违反刑法的罪行; b) 无论是否违法,都可能或确实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及机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2. 除第三章规定外,本公约应适用于在缔约国注册的任何航空器上,当该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公海表面或在任何国家领土以外的任何其他地区。 3. 为本公约的目的,航空器从为起飞而施加动力的那一刻起直到着陆滑跑结束的那一刻被认为是在飞行中。四、本公约不适用于用于军事、海关或警察服务的航空器。第 2 条 在不影响第 4 条的规定的情况下,除非航空器或机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需要,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权或要求对违反刑法的罪行采取任何行动。政治性质或基于种族或宗教歧视的性质。第二章——管辖权 第 3 条 1. 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机上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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