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年 9 月 8 日 大学入学要求和学位同等公约 注:公约于 1967 年 8 月 28 日生效。考虑到他们共同希望加强和平与自由的结构,维护民主、个人自由和法治的原则,并促进条约区各国人民的经济福祉和发展;已承诺加强其自由机构,并在进一步制定包括技术援助在内的经济措施方面相互合作,旨在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福祉,并促进各国政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作出的个人和集体努力;考虑到将每个成员国的智力资源免费提供给其他成员国的人民,将进一步促进这些目标;考虑到大学是国家智力活动的主要来源之一;考虑到应向其国民提供所有可能的便利,使其能够进入所有缔约方领土内选择的大学;考虑到此类设施也有利于从国家到国家的自由流动,需要消除目前在大学入学要求等同和学位互认方面的障碍;同意如下: 第 1 条 大学的首次入学 1. 在不违反本条第 7 款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每一缔约方国民提交的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进入其选择的大学的申请根据以下规定: (a) 巴基斯坦和泰国的学生在两国教育系统提供的十二年中顺利完成小学、中学和高中教育的,应同等允许入学在两国任何一个国家攻读学位课程; (b) 在菲律宾完成小学和中学教育并正在寻求进入巴基斯坦大学的菲律宾学生,应成功完成巴基斯坦高中第 12 班提供的学习,然后才能被录取。学位课程,工程和医学除外; (c) 在菲律宾完成小学和中学教育的菲律宾学生,正在寻求进入泰国的大学,应成功完成泰国高中最后一年提供的学习,然后才能入学学位课程; (d) 或者,在菲律宾完成小学和中学教育的菲律宾学生可以在菲律宾的一所大学成功完成一年的学习,然后再进入巴基斯坦或泰国攻读学位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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