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第 87 号公共公约——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第 88 号公约——关于就业服务的组织;第 89 号公约——关于受雇于工业的妇女的夜间工作;第 90 号公约——关于工业就业青年的夜间工作;第 93 号公约——关于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人员配备(1949 年修订);第 94 号公约——关于公共合同中的劳工条款;第 95 号公约——关于保护工资;第 98 号公约——关于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原则的适用;第 99 号公约——关于农业中确定最低工资的机器;和第 100 号公约——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第 10 号公告]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