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 年 8 月 31 日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公约(第 87 号)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的同意,SR,第 140 号,1953 年 5 月 21 日。菲律宾批准书已签署由总统于 1953 年 10 月 28 日交存,并于 1953 年 12 月 29 日交存于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它于 1950 年 7 月 4 日生效,1954 年 12 月 29 日对菲律宾生效。参考:本公约也发表在 68 UNTS, p. 17.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由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旧金山召开,并于 1948 年 6 月 17 日在其第三十一届会议上举行会议;决定以公约的形式通过某些关于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的建议,这是本届会议议程的第七个项目;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宣布“承认结社自由原则”是改善劳动条件和建立和平的一种手段;考虑到《费城宣言》重申“言论和结社自由对持续进步至关重要”;考虑到国际劳工大会第三十届会议一致通过了应成为国际监管基础的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这些原则,并要求国际劳工组织继续尽一切努力,以便有可能通过一项或多项国际公约;通过 1948 年 7 月 9 日的以下公约,该公约可称为 1948 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 1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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