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1年04月18日
1961 年 4 月 18 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注:该公约得到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65 号,1965 年 5 月 3 日。菲律宾批准书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由总统签署,并于 1965 年 11 月 15 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于 4 月 24 日生效, 1964 年,关于菲律宾,1965 年 11 月 15 日。 本公约缔约国, 忆及各国人民自古以来都承认外交代表的地位,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关于国家主权平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相信关于外交往来、特权和豁免的国际公约将有助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不论其不同的宪法和社会制度,认识到这种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是为了使个人受益只是为了确保外交使团作为代表国家有效履行职能。确认习惯国际法规则应继续适用于本公约规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 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下列表述应具有本公约规定的含义(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指派以该身份行事的人; (b) “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c) “使馆人员”是指使馆的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以及服务人员; (d) “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人员; (e) “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f) “行政和技术人员”是指受雇于使馆行政和技术服务部门的使馆工作人员; (g) “服务人员”是指在使馆从事家政服务的使馆工作人员; (h) “私人仆人”是指为使馆成员提供家政服务且不是派遣国雇员的人; ㈠ “使馆馆舍”是指用于使馆目的,包括使馆馆长住所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及其附属土地,不论所有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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