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 4 月 24 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注:该协议得到参议院的同意。 S.R. 75号; 1965 年 5 月 20 日。菲律宾总统于 1965 年 10 月 11 日签署了批准书。协定于 1967 年 3 月 19 日生效。本公约缔约国:回顾各国人民自古以来就建立了领事关系铭记《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主权平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促进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宗旨和原则,考虑到联合国外交往来会议和豁免通过了 1961 年 4 月 18 日开放供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相信关于领事关系、特权和豁免的国际公约也将有助于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无论其宪法和社会系统,意识到这种特权的目的和豁免不是为了使个人受益,而是为了确保领事馆代表各自国家有效履行职能, 确认习惯国际法规则继续管辖本公约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 同意如下: 第 1 条 定义 1. 为本公约的目的,下列用语应具有以下赋予它们的含义: (a) “领馆”是指任何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机构; (二)“领区”是指指定领馆行使领事职能的区域; (c) “领馆馆长”是指负责以该身份行事的人; (d) “领事官员”是指受托执行领事职务的任何人,包括领馆馆长; (e) “领事雇员”是指受雇于领馆行政或技术服务的任何人; (f) “服务人员”是指任何受雇于领馆国内服务的人员; (g) “领馆成员”是指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 (h) “领事人员”是指除领馆馆长、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以外的领事官员; (i) “私人职员”是指专为领馆成员提供私人服务的人员; (j) “领馆馆舍”是指专为领馆目的而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及其附属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如何; (k) “领事档案”包括领馆的所有文件、文件、信件、书籍、胶卷、录音带和登记簿,以及密码和密码、卡片索引和任何用于保护或保管它们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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