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 6 月 7 日与匈牙利签订的外交护照协议 U/O/l10/1-4/1994。阁下,我荣幸地确认收到阁下的平日照会,内容如下:“阁下,我荣幸地提议,为了加强友好关系和便利持有外交关系的公民的旅行菲律宾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的公务护照和公务护照,对彼此的肚脐采用以下规定: 1. 任何一方的外交和公务护照持有人应被允许在边境入境- 对国际客运开放的过境点,在另一方境内过境或在另一方境内临时停留不超过九十天,无需签证。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根据主管大使馆的要求延长停留期限. 2. (a) 任何一方的外交和公务/公务护照持有人在该领土上的外交或领事使团成员另一方的公司进入另一方领土并在该国逗留至任务结束时,免签证要求。 (b) (a) 款的规定适用于作为一方代表参加总部设在另一方领土内的国际组织或受雇于该组织的双方公民,如果他们持有外交或服务/公务护照。 (c) 在 (a) 和 (b) 段所述人员的任务期间,其家庭成员如果自己是外交或公务人员,也应免于签证要求/公务护照。三、本协议不免除外交和公务/公务护照持有人遵守双方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出境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四、出于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原因,任何一方可以全部或部分暂时中止本协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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