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3 月 1 日东盟海关协定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以下简称“东盟”);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其中规定成员国应探讨在边境和非边境地区开展合作的进一步措施,以补充和补充贸易自由化;注意到 1992 年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宣布将在该地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东盟自由贸易区”),并于 1995 年同意将其加速实施至 2003 年;忆及 1995 年,东盟各国政府首脑在曼谷首脑会议宣言中通过了《促进经济一体化议程》,其中包括统一关税名称和到 1997 年实施 GATT 估价制度;认识到,在建立绿色通道系统的基础上,第七届 AFTA 理事会还同意统一海关程序;关注东盟成员国不同的海关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文化背景;重申对 1994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以下简称“世界海关组织”)原则的承诺"); ¦ . , . ' 回顾 1983 年 3 月 18 日在雅加达签署的前东盟海关行为守则和 1995 年 7 月 18 日签署的经修订的行为守则;希望通过确保区域内货物和服务的顺利跨境流动来促进东盟内部的贸易和投资;铭记需要进一步加强东盟海关的执法和预防,特别是打击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等;认识到需要在海关提供一般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以确保东盟经济协定和安排,特别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实施;希望制定一个框架以深化和扩大东盟海关的合作,并规划该领域的未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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