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6 月 10 日东盟跨界雾霾污染协议 本协议各方,重申对 1967 年 8 月 8 日曼谷宣言中规定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目标和宗旨的承诺,特别是促进本着平等和伙伴精神在东南亚开展区域合作,从而为该地区的和平、进步和繁荣做出贡献,回顾 1990 年 6 月 19 日东盟环境部长通过的《吉隆坡环境与发展协定》除其他外,呼吁努力协调跨界污染预防和减少做法, 还忆及通过了 1995 年东盟跨界污染合作计划,该计划具体解决了跨界大气污染问题,除其他外,呼吁制定程序东盟成员国之间在预防和减轻土地和/或森林火灾和雾霾,决定实施 1997 年区域雾霾行动计划和河内行动计划,其中要求全面实施 1995 年东盟跨界污染合作计划,特别强调区域雾霾到 2001 年的行动计划,认识到可能存在跨界雾霾污染的不利影响, 担心该地区空气污染物排放水平的上升预测可能会增加这种不利影响, 认识到需要研究根本原因以及跨界雾霾污染的影响以及为已确定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必要性, 申明他们愿意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制定预防和监测跨界雾霾污染的国家政策, 还申明他们愿意协调国家行动通过交换预防和监测跨界雾霾污染e 信息、咨询、研究和监测,希望采取个人和联合行动来评估土地和/或森林火灾以及由此产生的雾霾的起源、原因、性质和范围,以预防和控制此类土地的来源和/通过应用无害环境的政策、实践和技术,加强国家和区域在评估、预防、缓解和管理土地和/或森林火灾和由此产生的雾霾方面的能力和合作,相信森林火灾和由此产生的雾霾,实现这种集体行动是协议的缔结和有效实施,协议如下: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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