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7 月 23 日 东盟能源合作协定修正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当时六个成员国于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菲律宾马尼拉签署的《东盟能源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进一步注意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 1995 年 7 月 28 日加入东盟,并同意视情况加入或加入东盟的所有宣言、条约和协定;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于 1996 年 6 月 10 日签署了《加入协定》通知书,并于 1996 年 6 月 22 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了批准书。越南分别表示愿意加入并被视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并已发出确认和批准该协定的通知,并承诺忠实履行和执行其中所载的所有规定;认识到需要修改协定以反映东盟的最新发展,特此援引上述协定第 9 条第 5 款的规定,并同意如下: 第 1 条 序言第一段如下: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的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该联盟应以下简称东盟:” 第 2 条 在第 8 条之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协定的新第 8A 条:“新成员的加入 东盟的任何新成员应根据条款和条件加入本协定与协议一致,并已在新成员和当时的东盟现有成员之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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