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东盟产业合作计划基本协议的产业合作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21日
2004 年 4 月 21 日工业合作议定书修订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基本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缅甸联邦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菲律宾、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回顾 1996 年 4 月 27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工业合作计划基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旨在为东盟私营部门在以下基础上进行合作提供指导方针和制度框架东盟成员国之间的互惠和公平的利益以及整个地区的工业生产增加;满意地承认 AICO 计划已达到其既定目标;还注意到 2003 年 1 月 3IS1 签署的 AFTA CEPT 计划协议修正议定书第 } 条将最终 CEPT 税率修正为 0% (0%);回顾 2002 年 7 月 2002 年第 2 季度马来西亚云顶 BigWand 东盟经济会议决定维持 AICO 计划在 2002 年之后的相关性,并努力将 A1C0 利率设定为零(0%);忆及第 34 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AEMJ 于 2002 年 9 月 12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市举行的关于修改适用于 AICO 计划参与国的优惠关税税率的决定;认识到需要更新协定以维持其在 2002 年之后的持续相关性;注意到协议第 13 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已同意如下: 协议第 1 条第 1 条(定义)应通过以第 1 条第(6)款代替第 1 条第(6)款进行修改,如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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