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协议修订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5年12月15日
1995 年 12 月 15 日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修正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和泰王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协议”);忆及政府首脑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关于修订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1992 年),反映了自 2008 年至 2003 年加速实施 AFTA 的 CEPT 计划;认识到需要修改协定以反映东盟的最新发展;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协议第 2 条第 3.5 和第 6 款修改如下: “3. 那些成员国允许在 HS 8/9 数字级别排除特定产品,这些成员国是暂时未准备好将此类产品纳入 CEPT 计划 对于成员国敏感的特定产品,根据《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 1 条第 3 款,成员国可以将产品排除在 CEPT 之外计划,但须放弃此处为此类产品提供的任何优惠。这些暂时排除的产品将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逐步纳入 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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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列入清单中百分之八十 (80%) 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下的 0%[行政命令编号第703章]修改根据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大米进口关税税率,经修订,以通过援引《共同有效协定》对大米和糖给予特别考虑而实施大米关税削减时间表东盟自由贸易区 (CEPT-AFTA)/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的优惠关税计划 [OP 执行命令编号894, S. 2010]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经修订,以履行共同有效优惠下 2010 年取消列入清单中剩余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的关税 (CEPT) 计划[行政命令编号850]解除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下石化产品和部分塑料产品关税减让表的暂停适用[行政令第28号]第486章]解除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下石化产品和部分塑料产品关税减让表的暂停适用[行政令第28号]第486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 2002 年菲律宾在加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的大胆经济措施倡议下的关税减让表.)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和将产品从农产品敏感清单 (SL) 转移到 CEPT 纳入清单 (CEPT-IL) 的计划[行政命令编号165]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经修订,以履行在共同有效的优惠关税下于 2010 年取消列入清单中剩余产品关税的承诺(CEPT)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计划 [OP 执行命令编号850]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糖税税率,以便在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下实施优惠关税税率[行政命令编号。第484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列入清单中百分之八十 (80%) 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下的 0%[行政命令编号第703章]修改根据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大米进口关税税率,经修订,以通过援引《共同有效协定》对大米和糖给予特别考虑而实施大米关税削减时间表东盟自由贸易区 (CEPT-AFTA)/东盟货物贸易协定 (ATIGA) 的优惠关税计划[行政命令编号第89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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