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2 月 15 日 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修正协议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和泰王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注意到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共同有效优惠关税 (CEPT) 计划协议(“协议”);忆及政府首脑于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关于修订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1992 年),反映了自 2008 年至 2003 年加速实施 AFTA 的 CEPT 计划;认识到需要修改协定以反映东盟的最新发展;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协议第 2 条第 3.5 和第 6 款修改如下: “3. 那些成员国允许在 HS 8/9 数字级别排除特定产品,这些成员国是暂时未准备好将此类产品纳入 CEPT 计划 对于成员国敏感的特定产品,根据《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 1 条第 3 款,成员国可以将产品排除在 CEPT 之外计划,但须放弃此处为此类产品提供的任何优惠。这些暂时排除的产品将在 2000 年 1 月 1 日之前逐步纳入 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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