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2 月 15 日 修改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马来西亚总理、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总理新加坡总理和泰王国总理;忆及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希望加快实施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计划;注意到瓷砖协议第 12A 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同意如下: 第 1 条 本协定第 2 条 A 节第 1 款应予以修正,删除“15 年”这一表述,代之以“10 年(从 1993 年 1 月 1 日开始)”。第 2 条 在第 12 条之后插入以下内容,作为协定的新第 12A 条:“新成员加入东盟成员国”。第 3 条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于 1996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本议定书应交存于东盟秘书长。东盟,应立即向每个成员国提供经核证的副本。下列签署人签署了《关于修订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议定书》,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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