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年 12 月 31 日 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定》第三批承诺的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共和国政府菲律宾、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注意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合作,大幅消除成员国之间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并通过扩大服务贸易的深度和范围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自由化超出成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总协定”)所采取的措施;忆及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呼吁成员国进入从 1999 年开始至 2001 年结束的第三轮谈判,以涵盖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供应方式; HAVING 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并完成了 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实施一揽子初始承诺的议定书》和《实施第二个一揽子协议的议定书》所载的两套承诺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下的承诺;已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定》第四条进行后续谈判,并敲定了第三套承诺;希望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会员国应作出的具体承诺,会员国应在最惠国的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已同意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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