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 12 月 16 日 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二批承诺的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政府新加坡、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注意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业框架协定》,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的服务业合作,基本上消除成员国间对服务贸易的所有限制,并通过扩大服务贸易的深度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和 | 成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下称“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称“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承担的自由化范围;回顾第五届东盟峰会呼吁关于成员国进入第一轮谈判,从 1996 年 1 月 1 日开始,至迟于 1998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就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涵盖所有服务部门和所有供应方式的额外承诺作出具体承诺;进行了第一轮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承诺199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承诺;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定》第四条进行后续谈判,并敲定第二套承诺;寻求确保作为非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在服务贸易方面也获得与作为 WTO 成员的东盟成员国向 WTO 所有成员一样的待遇;希望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作出的具体承诺,成员国应在最惠国的基础上相互给予优惠待遇;已同意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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