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项下初步承诺的议定书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15日
1997 年 12 月 15 日 实施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初步承诺一揽子协议 O. 服务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忆及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泰国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议;已根据《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第四条进行谈判;已达成初步一揽子承诺;已经实现了超出每个成员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具体承诺表中所列的承诺,或至少与现有服务制度一样有利的承诺,成员国应在最- 受惠国基础;希望在时间表中列出每个成员国应作出的具体承诺;同意如下: 1. 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本议定书所附具体承诺表中规定的服务优惠待遇。 2. 本议定书的附件应包括具体承诺表和最惠国豁免清单。三、本议定书及其附件构成东盟服务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 4. 本议定书应在所有签署国政府不迟于 1998 年 3 月 31 日向东盟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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