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的议定书 A. 东盟经济部长会议 (AEM) 修正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的议定书,泰国曼谷,1995 年 12 月 15 日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注意到 1977 年 2 月 24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PTA);忆及 1995 年 4 月 27 日在泰国普吉岛举行的第六届东盟自由贸易区 (AFTA) 理事会决定将所有 PTA 产品分阶段纳入 CEPT 计划;希望根据对本协定作出修改的协定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其操作认证程序,以执行本决定;同意如下: 1987 年 12 月 15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下的关税优惠扩展改进议定书》先前修订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协定附件 1,以及《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操作认证程序》由《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原产地规则》计划和《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操作认证程序》替代。 《东盟自由贸易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原产地规则》分别载于附件 1 和附件 2,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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