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 7 月 23 日 东盟协定修正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东盟成员国东南亚国家(“东盟”);注意到 1985 年 7 月 9 日在吉隆坡签署的承认东盟国家颁发的国内驾驶执照的协定; 1986 年 6 月 24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石油安全协定; 1986 年 10 月 20 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东盟承包商优先入围协议; 1995年12月15日在曼谷签署的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以及 1996 年 11 月 20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希望为新成员加入上述协定和议定书作出规定;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 条款内容为“东盟新成员应按照与本协议一致的条款和条件加入本协议,并已在它们与现有东盟成员之间达成一致。”插入如下: . (a) 《承认东盟国家颁发的国内驾驶执照协定》第 10A 条; (b) 《东盟石油安全协定》第 3 条第 3A 款; (c) 《东盟承包商优先入围协议》第 6 条;和 (d) 《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第 8 条第 6 款. 第 2 条 条款内容为“东盟新成员应按照与本议定书一致并已与现有东盟成员国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加入本议定书。...
修改东盟协定的议定书pdf预览版修改东盟协定的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