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 12 月 15 日关于改进东盟优惠贸易安排下的关税优惠的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作为“缔约方”),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认识到加强东盟内部贸易合作的必要性;希望通过在世纪之交将贸易项目的数量和价值的很大一部分置于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PTA”)中,努力实现东盟内部贸易的显着扩张;已同意根据 1977 年 2 月 24 日在马尼拉举行的《东盟优惠贸易安排协定》第 1 条第 1 款,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从本议定书: I. 定义 1.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所有缔约方同意以下定义: a) “排除清单”是指包含被排除在 PTA 下的关税优惠扩展之外的产品的清单。 b) “新项目”是指排除清单中逐步纳入 PTA 并享有关税优惠幅度的产品。 c) “现有项目”是指目前在 PTA 下享有关税优惠幅度的产品。二、产品的覆盖范围 2. 缔约方应扩大 PTA 的覆盖范围,减少其排除清单中的项目,使到 5 年期结束时,它们的数量不超过: a) 数量的 10%他们交易的物品; b) 东盟内部贸易价值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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