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 6 月 6 日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 注:菲律宾是该公约的原始签署国。它得到了参议院 S.R. 的同意。第 15 号,1946 年 9 月 5 日。菲律宾的批准书于 1946 年 3 月 23 日交存美国政府。它于 1945 年 6 月 6 日生效,1946 年 3 月 22 日对菲律宾生效。它停止于 1947 年 4 月 4 日永久公约生效时生效(见第 3 号),参考:该公约也发表在 I DFA TS No. 3, p. 16 和 171 UNTS,p。 345. 下列签署人代表各自政府同意以下条款: 第 I 条 临时组织 第 1 节 签署国特此建立一个主权国家的技术和咨询性质的临时国际组织,以便在该领域开展合作国际民用航空。该组织称为临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 2 节 本组织由临时大会和临时理事会组成,其席位在加拿大。第 3 节 本组织成立的过渡期应持续到新的国际民用航空永久公约生效或另一次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同意其他安排为止:但是,该过渡期应在任何情况下,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第 4 节 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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