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和菲律宾社会保障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8年05月21日
1988 年 5 月 21 日西班牙和菲律宾社会保障公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本公约的目的,以下引用的表述和术语如下: 1. “缔约方”是指西班牙或菲律宾。第二。 “领土”是指与西班牙有关的西班牙国家领土,就菲律宾而言,是指 1986 年菲律宾宪法所定义的领土。第三。 “立法”是指与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书。 “国民”就西班牙而言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章规定的西班牙臣民,就菲律宾而言,是指 1986 年菲律宾宪法中定义的公民。第五。 “主管当局”就西班牙而言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长,就菲律宾而言是指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者。第六。 “机构”是指负责完全或部分实施第 2 条第 7 条规定的立法的机构或当局。 “主管机构”是指根据适用法律应受理每个案件的机构。第八。 “经济福利或养老金”是指第 2 条提及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经济福利或养老金,包括任何后续更新。第 9 名。 “工人”是指作为工人从事活动的任何人,无论是受雇于他人还是个体经营者,现在或曾经受第 2 条第 10 条所列法律的约束。 “保险期”在西班牙是指西班牙法律规定的缴费期或同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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