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王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制造商和商业商标的公约

相关行业:双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2月05日
1957 年 2 月 5 日 比利时王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制造商和商业商标的公约 注:该协议于 1957 年 2 月 5 日生效。参考:该协议也在 III DFA TS No. 1 中公布,页。 59 和 269 UNTS,p。 49.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认为缔结一项相互保护制造商商标和商业商标在其各自领土和财产内的公约是有益的,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已同意以下规定;第一条 缔约双方国民在对方领土和领地内,在制造商商标和商业商标方面享有与对方国民相同的保护。第二条 为确保其制造商和商业商标受到前条规定的保护,菲律宾国民和比利时国民应办理手续并遵守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需要保护。第三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无限期有效,直至缔约任何一方作出承诺后一年届满。通知另一方其希望终止该协议。各全权代表已在本公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以昭信守。 1957 年 2 月 5 日在马尼拉以英文和法文一式两份完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菲律宾共和国:CARLO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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